商品房买卖合同审判特点

发布时间:2021-02-20 12:51:15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的特点及成因分析

  案件综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所谓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见,凡是自己建造、委托施工单位建造或者参加统建且为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的范围。商品房包括期房和现房两种,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与商品房现售合同,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人。

  综上所述,有人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同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理解是不正确的,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法人之间产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的范畴。

  一、数据统计

  表一:我院近3年审结的该类纠纷一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表二:我院近3年审结的该类纠纷一审案件的主要类型

  

  表三:我院近3年审结的该类纠纷一审案件中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表四:我院近3年审结的该类纠纷一审案件的结案方式

  

  二、对上述统计的说明及该类案件特点、成因的分析

  (一)对统计数据的说明

  关于表一: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列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均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这一规定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相区分,分别对应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所定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被分述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两类。鉴于此,本文在做统计时,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案由的案件均作为调研统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