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代位权诉讼案管辖
发布时间:2019-08-23 23:54:15
由于我国以前并没有代位权制度,故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代位权的实施作程序方面的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对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但该管辖的性质、与协议管辖、仲裁管辖的关系、涉外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合同法解释(一)》对代位权诉讼管辖规定的性质
《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的管辖是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还是专属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地域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之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特殊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这种管辖具有排他性。在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辖,最后是一般的地域管辖。《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的管辖属于何种性质的地域管辖,。我们认为,考虑到代位权诉讼的特殊性,应当将《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的管辖理解为特殊地域管辖。理由:
首先,代位权诉讼与其他类型诉讼的最大区别在于诉讼的代位性,针对这一特点,有必要将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确定为特殊的地域管辖,。如果将该管辖理解为一般的管辖,那么对于为数众多的代位权诉讼,均需要根据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管辖,亦即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针对具体案件的不同所确定的各种特殊地域管辖来处理,。另外,如果要适用这些规定,首先要查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性质,这样无疑使得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复杂化,不利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其次,《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虽然与《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相同,但前者是针对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而后者是针对一般的民事案件而言。因此,虽然在表述上相同,,但应当认为,前者与后者是并不相同的特殊地域管辖。
再次,不能将《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理解为专属管辖。从管辖理论上来说,某类民事案件是否专属管辖,应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否则,不得认为其为专属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四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也未明文规定该条关于管辖的规定为专属管辖,因此,该条关于管辖的规定并不属于专属管辖。因此,,,。
二、
如前所述,《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关于管辖的规定属于特殊的地域管辖,,属于涉外民事诉讼。对于涉外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该规定相对民事诉讼法的其他篇章而言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应该优先适用,只有在该篇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篇章的规定。代位权纠纷属于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这意味着代位权诉讼可以由合同钓签订地或履行地、诉讼标钓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助产所在地、。《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关于代位权诉讼管辖的规定,应该视为代位权诉讼管辖的一般性规定,不适用于涉外代位权诉讼,否则,,这明显不合理,既不利于债权人行使其权利,也不利于保护国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违背了我国民诉法关于涉外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
三、仲裁协议与代位权诉讼的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行使。因此,存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能否排除代位权的行使问题,对此,合同法与《合同法法解释(一)》作出规定。
在代位权诉讼实践中,涉及的仲裁有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前订立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二是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只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有约束力,即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尚未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部分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约束力,而不影响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因为该仲裁协议不具有溯及力,不能约束已经发生的诉讼行为。对这一点在实践中没有争议。但对于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前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能否限制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前存在有效仲裁条款的,。主要理由是:①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诉权,诉讼权的行使应该受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有关纠纷解决方式的限制。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不能超载于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有仲裁条款约定的,。,不能向仲裁机构提出,因此,债权人应该不能行使代位权。②允许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违背了当事人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原则。约定仲裁条款,为当事人的在程序法上的权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允许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等于否定了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干预了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容易被债务人利用作为逃避仲裁管辖的手段。另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条款,只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有约束力,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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