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裁定不能扩大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9-08-20 18: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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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机器公司将其所有的营业用房出租给某商贸公司使用,双方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器公司要求商贸公司将该房屋腾空,由其收回自用。
因双方协商未果,,要求其腾房。
起诉后,依法向商贸公司送达了机器公司的起诉状,并通知商贸公司开庭,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提出因商贸公司与机器公司曾就双方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协商,并确定由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应当将该案移送仲裁委员会。对于商贸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机器公司并不认可,仲裁协议的事实。
最终,。
分歧意见
,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商贸公司提出的申请,属于管辖权异议,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允许当事人提出上诉申请。
,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本案中,商贸公司以双方存在仲裁条款约定而提出异议的,法律虽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应当参照该规定执行,作出裁定,给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商贸公司的申请不能出具管辖权异议裁定,。
,包括级别管辖以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条款也是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内容中予以规定的。法律确定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为了杜绝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审判的程序、实体公正。所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对地域管辖的异议,同时法律规定了上诉的救济途径。所以,若商贸公司只单纯提出双方的仲裁条款,但提交不了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商贸公司属于恶意拖延审判时间,。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管辖制度价值或功能就是将不断发生的案件分配于已经给定的、。管辖制度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级别管辖制度和地域管辖制度。级别管辖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是一种纵向分配;,是一种横向分配。也就是说,无论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其作用和目的都在于按照一定根据来分配第一审案件。所以管辖制度的实质就是一种分配制度。确定分配的根据主要从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一种救济制度,,以维护当事人自己的正当利益。此种制度的设立与法律设立不予受理制度、驳回起诉制度是一样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本案中,。所以,,也就不能以管辖权异议方式进行处理。那么,?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适用范围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能够提出上诉的裁定仅有三项,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虽然法律仍规定应当适用裁定的其他情形可以适用裁定,但该种裁定不能提出上诉。所以,本案中,在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但该裁定不能上诉,不属于管辖权异议裁定。
作者:陈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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