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移送的案件原法院可否自行撤回
发布时间:2019-08-26 15: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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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6月13日,某铁路大厦十九名集体职工以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未果为由,将某铁路大厦告上法庭,立案, 某铁路大厦于2008年6月21日提出管辖异议,,案件移送原.。
2008年7月14日,铁路某段十六名工人因企业内部用工制度改革,工作岗位变动不满,要求回原岗位为由将某铁路局告上法庭,, 某铁路局于2008年7月28日提出管辖异议,,。
,先后提起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09年1月5日,。,: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执行。2009年2月26日又做出裁定,,。
争议:
。
第一种意见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种意见认为:,其管辖权归属程序已经终结,其欲撤回于法无据。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评议: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其理由是:新裁定否定原裁定实质是管辖权有争议,管辖权的确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一、。
,,,,,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没有隶属关系的则无权。,管辖权发生争议,,而不能无视法律规定自作主张、私自决定管辖权的归属。
:,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如果是分属于两个省、自治区、,。,,。
二、。
,:,,。
移送管辖,,经审查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因素:,,同时,,。,就取得了案件管辖权和裁判权
在审判实践中,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第一,;第二,;第三,。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移送管辖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况:,。。,。就是说,,。如果确是移送错误或者审理有困难的,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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