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吗?

发布时间:2019-08-14 18: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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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欠款24万余元。民事判决生效后,国际贸易公司与生产销售公司经协商又自行达成了还款协议,约定由生产销售公司分四期给付国际贸易公司上述欠款,并约定如生产销售公司不能在还款期限内如期给付国际贸易公司欠款,需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生产销售公司如期将约定的前三期款项支付给国际贸易公司,但第四期款项到期后却迟迟没有给付。国际贸易公司催要未果,。

  分歧意见

  合议庭对是否受理国际贸易公司的支付令申请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予受理。本案双方当事人诉讼后又达成新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原债权债务做出的新的意思表示,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此外,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出发,此支付令也应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受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是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6个月。由本案案情可知,强制执行的期限已过,。,如果可以就此协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支付令,那么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就失去了意义。此外,,,,。

  分  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属于,,同时,,。

  笔者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

  本案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它是在案件审结之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法律上属于合同。还款协议是国际贸易公司与生产销售公司之间对原债权债务作出的新的处分,所以,应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可知,,它们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因而也就不存在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或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期限已过的问题,而应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时,因为还款协议是在国际贸易公司与生产销售公司之间形成的新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就此提起的支付令申请与原诉讼并不冲突,。

  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本案中,国际贸易公司的请求正是要求生产销售公司根据还款协议给付欠款,符合“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这一法定要件。最终,

  作者: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