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委托存款而产生“假币”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08 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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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红某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民,其基本收入靠辛苦养羊。一日卖羊后得到6000元人民币,红某打算通过本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哈城储蓄所工作了20年的信贷员蒋某将该笔钱存入该银行,到蒋某家后,因蒋某不在家,蒋某的丈夫银某代收了6000元钱,并当面清点、出具了收据(白条)。可是令红某没有想到的是银某在三天后却突然找到红某,并告之其交到自己手中的6000元人民币系假币,红某甚为震惊。经公安机关侦查,因该“6000元人民币”上的手印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没能确定该6000元人民币系红某交到刘某手中的6000元人民币,最终也没能确定假币的来源。本案因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6000元人民币”系红某所交,而最终依据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民诉规则而判决银某返还6000元钱给白某。
相关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红某,男,汉族,xxxx出生,xxxx村。电话:xxx
被告:银某,男,汉族,xx岁,xxxxx村人。电话:xxxx
被告:蒋某,女,汉族,xx岁,xxx村人。电话:
案由:返还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6000元人民币。
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由于本案第二被告蒋某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哈城储蓄所工作了20年的信贷员,故原告所在村的村民的存取款一般都找第二被告办理。2009年1月9日早8点,原告去第二被告家想找其办理存取款业务。因其不在家,故原告将6000元的现金和一张1000元的存单(一年期)交与第一被告银某(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想让其转交给第二被告并告知她原告想办理一张6360元的定期存单,其余的支回。第一被告将现金和存单点清后给原告打了一张白条并签了字。1月11日晚上,第一被告突然找到原告,声称原告交来的6000元现金都是假币。原告听到后甚为震惊,当时交钱的时候第一被告亲自清点了现金并没有出现有假币的情况,怎么事隔三天了,第一被告竟称都是假币这让原告实在无法理解和认同。,没有认定原告所存的6000元是假币。后原告为了解决此事,多次找到第一、第二被告要求给付存单或返还6000元人民币,但至今未果。此事的发生不仅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还极大的损害了原告的声誉。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具状人:
2009年3月16日
申请书
申请人:红某,男,汉族,xxxx出生,xxx村。电话:xxxx
申请事项:
,以核实该局做出的某公经立字【xxx】xxx号立案决定书与本案的关联性。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银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现已由贵院受理。。,,但并不出具任何书面证明。该立案决定书的内容并没有涉及到申请人的任何事项,而刑事立案登记表中才涉及到立案的内容。
据此,、,为了方便案件事实的审理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
此致
申请人:
2009年2月4日
民事判决书
(xxx)某民初字第xx号
原告红某,男,xxxx出生,汉族,农民,住xxxx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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