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调解的撤销与再审

发布时间:2019-08-26 00: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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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调解书》予以裁定撤销并再审的报告

  各位领导,对您百忙中抽空审阅此报告,万分感激。

  本人候xx,女,55岁,系原上海xx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上海xx酒店有限公司、上海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酒店”、“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调解书已生效并予以强制执行。本人被迫目睹了整个过程,经寻访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上述《民事调解书》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八章有关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调解“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原则和精神。本人是真真切切的受害者。主要从以下方面阐述:

  一、整个调解过程明显并严重违背调解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即当事人意思自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并对权利义务自愿协商。2007年8月24日,本人候xx并非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同意解调并在调解书上签字,本人是受对方xx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伦明胁迫的。第一,8月23日,即调解签字的前一天,齐xx指派卞xx等一批社会闲杂人员近三、四十人到xx酒店打、砸、威胁,气势汹汹,行为极其恶劣,严重影响酒店经营,并扬言如果不在协议书上签字,,就继续打、砸并危害人身,报警警察不管,本人很害怕,很恐惧,出于对职工及酒店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考虑,就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了;第二,8月23日,签字盖章的这份协议书,是齐xx闹事前就已经准备好的,从早上9点闹事至当晚6点多,被逼迫无赖,只能在上面签字,不签字就继续打、砸,无法正常经营,并且不得作任何修改和协商;第三,。,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损失金50万元”,巨额违约金使本人产生恐慌,害怕酒店亏损继续扩大(2007年11月4日才正式取得营业执照,才正式营业)。第四,8月24日,,对方齐xx容不得本人任何解释,要求法庭直接按照8月23日签定的协议书的内容拟定调解书,如果不同意,就马上打电话到已经等候在xx酒店里的卞xx等人闹事,以此相威胁。

  因此,xx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齐xx的行为构成胁迫行为,本人是受其胁迫行为而签定调解书的。构成要件如下:一、齐xx具有胁迫的故意。齐xx以将要损害酒店及酒店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正在实施打、砸等损害行为相要挟迫使xx酒店法定代表人候xx产生恐惧心理并作出意思表示。即齐xx有使候xx产生恐惧心理的意思;齐xx希望候宝莲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作出签定调解书、恢复酒店经营的意思表示。二、齐xx实施了胁迫行为。齐xx指派卞xx等社会闲杂人员近三、四十人围堵xx酒店大堂,以将要损害xx国酒店生命、身体、财产、名誉等相威胁;齐xx以指使卞xx等人直接断电、断水,打保安,砸玻璃,驱赶顾客、服务员等现实不法行为相威胁。三、齐xx等人实施的上述胁迫行为均为非法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寻衅滋事行为等社会危害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为法律严惩。四、候xx因齐伦明等人的胁迫行为产生了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其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在调解书上签字不是候宝莲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候xx虽于8月24日在调解书上签字,但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受xx公司及齐xx的胁迫行为所致,严重违背调解自愿原则。(相关材料详见7月27日授权委托书及照片、共和新路派出所出警记录、傅xx等人证明、上海社会科学进修学院证明、酒店副总涂xx证明、侯xx等职工证明及打伤照片、包工头王xx证明等)

  二、整个调解过程明显而严重违背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合同法》第五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007年8月24日,xx酒店与xx公司签订的《民事调解书》并未遵循公平原则,而是明显偏袒xx公司、未顾及xx酒店的利益,严重显失公平。第一,自2004年12月8日租赁之日起至2007年11月4日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开业之前,xx酒店共计35个月、近三年(租金为23.5X33=775.5万元),未实际经营,导致租赁成本大大增加。即使如此,截至2007年11月14日,xx酒店已经向xx公司支付租金达505万元。说明xx酒店在尽最大努力履行义务,拖欠租金不是本意。第二,xx酒店不能如期正常开业的关键原因在于xx公司提供的租赁条件无法办理相关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xx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的保证和承诺无法兑现和履约。因此,xx公司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xx酒店拖欠部分租金是在行使正当的抗辩权。第三,截至2007年12月22日,xx酒店装修装饰共投入金额达2426万元。如果加上租金,xx酒店已经在普善路858弄2号房屋上的投资至少3000万元。第四,《民事调解书》中xx公司计算的资金占用费25万元、逾期利息100万元属重复计算,而且数额明显巨高。第五,《民事调解书》中规定东国酒店若不按期如数给付租金,则签订的租赁合同自逾期付款之次日起解除,这个规定明显不合理。因为xx酒店在已经投资高达3000万元的情况下,不如期如数给付租金的情形很可能发生,至少应该规定一个缓冲期。第六,《民事调解书》中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及场地内添附的装修、设施、设备直接归xx公司。这种以物抵债的方式明显有违等价有偿,不经评估,固定装修直接缩水,对xx酒店明显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