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收人员身份成谜,如何举证
发布时间:2019-08-26 22: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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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否认签收人员系其工作人员时,对方当事人如何举证
案例:
李某称某劳务公司2010年承接北京市海淀区某产业基地建筑工程,李某于2010年6月10日至2010年9月10日间,多次为某劳务公司往工地上送水泥,单价每吨285元,合计170吨,每次送货由某劳务公司张某、王某、孙某签收,后某劳务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尚欠货款30620元未付,。
办案律师评析:
在开庭过程中,某劳务公司拒不承认接受过部分水泥,并声称张某并非某劳务公司工作人员,认为张某所签收货单与劳务公司无关,不应由劳务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对于某劳务公司的主张,办案律师在开庭过程中,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以及北京市建筑业管理中心备案人员名单,均显示张某系某劳务公司的员工,同时,办案律师还提供了部分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张某是某劳务公司的员工,某劳务公司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最终,,张某系某劳务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的行为应由某劳务公司承担责任,判令某劳务公司支付30620元货款及利息。
办案律师提示:
在不规范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一般都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而是直接采用供货单、结算单、收货单的形式,由直接交接的人员签收确认,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当事人很可能对签收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提出质疑,并予以否认,特别是签收人员已经不在该单位工作的情况下,该单位更是矢口否认,给对方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制造了很大的障碍。
对此,一般可以要求持有异议的当事人提交其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工资表等文件。对方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文件有瑕疵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劳动保障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也可以提供相关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从而保证案件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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