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公司索赔百万 证据不足被驳
发布时间:2020-10-06 09:30:15
[导读]"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终止是指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北京一网络通讯公司销售经理王先生因要求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销售奖金等共计近100万元,与公司打起官司。日前,因王先生未拿出有效证据,,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状告公司索赔百万
庭审中王先生诉称,2008年3月,他来到一网络通讯公司任职,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和岗位聘用书,约定的合同期是2年,职位是高级销售经理。合同中约定了他的基本工资、双薪、销售奖金和职位津贴。然而在他超额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后,网络通讯公司却迟迟没有按照他完成的销售额的比例发放销售奖金,2009年公司单方面擅自取消了他2008年度的销售奖金,并且改变了他的工资结构。2009年3月底,网络通讯公司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与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他没有与公司就工资、奖金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他一直仍在公司工作,但是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为此王先生认为,他2008年工作期间超额完成了销售业绩,但公司却与他解除合同,应支付他经济补偿金。但是在法庭上王先生并没有提交他2009年完成销售业绩的有效证明。
销售业绩未能实现公司拒绝支付巨款
对于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不认可。其代理人在答辩中称,公司已经按时足额支付了王先生2009年1月至3月的工资,没有拖欠;王先生在职期间,虽然与一高科技公司签订了设备供货合同,该公司也曾支付过预付款,但是最终该项目没有实施,预付款项也都退回科技公司,王先生据此主张销售业绩并要求销售奖金没有事实依据。此外,由于公司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在公司发出了书面的解聘通知书,期间不存在拖欠王先生工资的情况。由于公司与王先生就解聘未达成协议,最终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愿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此外,不同意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王先生与网络通讯公司双方签署的《岗位聘任书》规定,销售奖金是根据销售业绩支付,由于王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2009年完成销售业绩,其要求网络通讯公司支付其2009年1月至2009年3月销售奖金的诉讼请求,。
此外,由于2009年3月网络通讯公司单方解除了与王先生的劳动关系,及未提前三十日向王先生提供书面通知,因此网络通讯公司应支付王先生一个月工资13600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6769元。据此,,驳回王先生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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