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纠纷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9-12-21 11:48:15
关于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诉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几点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诉刘xx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相对而言,该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已拖延数月之久,虽说贵院已开庭审理,但迟迟仍未作出判决。为了便于贵院查清案情,尽快作出公正判决,还原告一个公道,我根据有关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意见,供贵院参考:
1、被告刘xx在合同期满拒不腾退租赁房屋,该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
2007年12月3日,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止。2009年8月9日,原告提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被告,并建议其另行联系其他房源。被告接到通知并在通知上签了字。根据我国合同法235条明确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可是租赁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派人上门催促,被告仍不肯腾退其承租的房屋。
特别强调的是,由于被告实施的非法侵占行为使该门面房不能及时得到应用,这将会推迟公司生产经营进度,继而使原告与有关企业签订的合同难以得到履行。这不仅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严重地损害了企业的商誉及形象。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理应为该行为承担责任。
2、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出租门面房程序以及当时与被告签合同的情况说明。
原告出租门面房一般程序:租房人先找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邓廷华开个条子并写清房子的面积、金额及所交款的年度;盖上公章后,租房人拿着条子去xx内行交款,然后再到集团财务部换取收据,最后再由租房人持有收据找邓廷华签租房合同。
签合同的情况说明:当时刘xx去找邓廷华开条子说:“先把合同签了吧,我一定会去交钱的省的来回找你了”。邓廷华回答说:“先签了也可以,我以后见了缴款收据再把合同给你”。几天后,邓廷华路过刘xx商店门口见到刘xx问其已交过款,就从包里拿出一份空白合同草率的填了一下交给了她。当时急着有事又接了几个电话,可能出现点合同漏签等问题。对此着重强调的一点是,如果租房日期没填也有可能,但邓廷华绝对不可能填超过一年的日期,因为xx门面房租赁都是一年一签的。与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有很多人家,不仅仅只有被告刘xx一家。贵院完全可以找到这些人,作一个详细的调查,以便查清案情事实。
3、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其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任何不当。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根据《河南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契约:
(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改变用途以及私自拆改承租房屋和设备的;
(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拖欠租金的。
被告自2009年1月1日以后就一直未交任何租金,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刘xx在合同解除后,理应立即腾退承租的门面房。然而,被告对此置若罔闻。被告该行为,不仅仅藐视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还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另外换句话来说,即便合同双方对于合同期限有争议,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合同也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009年8月9日,原告提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被告,并建议其另行联系其他房源。被告接到通知并在通知上签了字。可见,当时被告对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做出这个决定,也持认可的态度。如果被告不认可这个决定,那么她也不会在解除通知上签字。因此,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的作法有理有据,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无任何不妥,而被告至今仍拒不腾退其承租的房屋,也不履行交纳房租的义务。被告该行为,是蔑视法律、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
如果贵院不能尽快作出公平、公正判决来制止被告的嚣张行为,那么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便是一句空话。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国500强之一的国有企业,其财产属于国家财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是历史以及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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