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诉讼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25 05:44:15


  服务合同纠纷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张某系被告健身俱乐部的会员。2005年2月27日 晚,原告在被告健身俱乐部健身结束后,穿着被告提供的海绵拖鞋至浴室沐浴更衣,由于更衣室地面湿滑,使原告摔倒在地,致使原告右手手腕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原告伤情为10级伤残。后因被告拒绝赔偿,。

  律师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案件认为,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其一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其二为双方之间的侵权关系。两者都可以作为案由起诉,作为合同纠纷原告只要证明损害发生在合同期内及被告范围内即可,被告则需证明完全履行了的义务;而作为侵权案件,原告则需证明侵权事实发生在被告经营场所及侵权行为存在以及结果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了减少举证责任,律师建议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采纳。

  审理结果:

,原告系被告的会员,由被告提供原告运动场所、淋浴及更衣设施,原告向被告支付年费,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因更衣室地面湿滑而滑到在浴室门口更衣室处的地点已有两证人作证予以确认,。被告在服务合同履行中应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设施,该设施应保障原告使用安全。原告受伤时,被告在履行服务合同中所提供的更衣室地面湿滑,提供的泡沫拖鞋较滑,在更衣室显著位置也未摆放、张贴警示标志,且被告在原告受伤前亦有多人滑到的情况下为对服务设施进行改善,因此原告在更衣室摔倒受伤,系被告履行服务合同不当所致,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辩解其提供的淋浴场所系免费,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酌情考虑;原告应在洗浴过程中应注意积水的辩解意见,缺乏依据,。据此判决被告支付医疗费1791.7元,交通费103元、误工费6469.33元、护理费144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4674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0条、107条,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二款、第19条第1款、第20条第1、2、3款,第21条1、2款。第22条、第25条第1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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