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买卖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30 19:17:15


  案例:2001年3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钢材合同(hetong)一份。合同(hetong)约定:甲公司卖给乙公司钢材1000吨,单价每吨1800元,总价款180万元,交货时间为同年7月20日,交货地点为乙公司所在地火车站。如果逾期交货,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至同年7月20日,甲公司未交货。经乙公司多次催讨,甲公司一直到同年8月5日才提出交货。但此时该种钢材价格已降至每吨1200元,乙公司认为交货已失去意义,便于同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和赔偿损失6万元。

  问:(1)乙公司能否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为什么?

  (2)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为什么?

  简析参考:

  (1)乙公司能够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因为甲公司迟延交货的行为使得乙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乙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合同法》规定,但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符合《合同法》规定。因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事先约定的损失赔偿金额,不需要再另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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