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诉讼管辖法院是如何选择的
发布时间:2020-10-17 00:56:15
合同,是双方遵守合同而结成的合同条约。借款合同诉讼,下面,,具体有哪些,该要注意那些细节的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看看小编如何说的。
一、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
此外,当事人有约定的,。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之一,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
: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
除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之外,
但是在确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这五个关键地点时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合同履行地和合同签订地不明。
4、在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确定合同的签订地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
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如何举证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民间借款的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
,里面的知识点很利于我们大家对其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如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联系我们的的官方网站,或者直接联系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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