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合同诈骗罪立案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8 19:53:15
近年来,房价攀升,房源供不应求,有时候得到好房源了,人们就急着签合同,但是殊不知,有时候,不法分子就是利用了人们的这种心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骗取被害人购房款的,进行合同诈骗。今天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二手房合同诈骗罪立案有什么规定。
一、二手房合同诈骗罪立案有什么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二、二手房合同诈骗的特点
1、设置合同陷阱。本案中所有买卖双方所签的书面合同条款,均由上诉人陈东拟定,但在合同条款中,出现大量违反《合同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无效条款,以扩大己方权利,排除或者限制对方的合法权利,比如:约定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冲突、矛盾时,陈东有最终选择权,对合同的条款、词语的含义具有最终解释权;约定买房对卖方的权利需向有关方面申请仲裁、诉讼才能实现时,买房申请实现权利的期限为合同签署后的一个月内,如在该期限内未申请的,即为自愿放弃主张针对陈东的所有权利;约定买方汇入陈东银行信用卡内的钱款为支付房款的唯一给付方式,未按该约定付款的,无权要回已支付的款项。这些无效且不合理的条款,与被害人陈述中“陈东承诺以口头约定为准,不按书面合同操作”相呼应,充分暴露出陈东诓骗被害人疏于审查书面合同,利用这些条款,为被害人设置违约陷阱,从而非法占有对方购房款的主观故意。
2、故意不履行合同。被告人陈东在与六被害人的交易过程中,均未履行办理产权过户、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其拒绝履行的理由包括了房屋被抵押不好过户、被害人未付清房款构成违约、故意携带过期婚姻状况证明或证明的复印件等,甚至是无故回避,这些都反映出被告人陈东毫无履行合同的诚意。
3、拒不返还房款。陈东收取被害人交付的购房款、定金后,即设法摆脱、回避被害人追问,且凡是被害人汇入其银行信用卡内的购房款都被当天取走。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仍拒绝退还购房款和定金。
三、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
2、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金额方面的具体划分,建议你看具体如何划分的。
小编在此提醒各位,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谨慎,慧眼识珠,谨防合同诈骗。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二手房合同诈骗罪立案有什么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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