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违法与人同居妻愿离婚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9 00:21:15
小强为离婚而在诉讼中承认自己与人同居,其妻当庭提出索赔。7月20日,,小强赔偿4000元。
2004年9月,隆林各族自治县居民小强和小艳登记结婚。婚后小艳经营一家服装店,小强受雇于一家运输公司开车跑货运。小强长年出差在外,与小艳聚少离多,双方感情日渐淡漠。
2008年10月,起诉要求离婚,因他拿不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法官向他释明诉讼风险后,小强申请撤回了起诉。
今年6月,,承认自己从2007年起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已有外遇并同居生活,坚决要求与小艳离婚。小艳同意离婚,但以小强对造成离婚有过错为由,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小强有婚外恋并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双方已无和好可能,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由小强赔偿小艳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经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韦方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接送婴儿,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两方面的内容。小强与小艳的婚姻破裂,是小强有外遇造成的,小强对此存在过错,小艳无过错,依法有权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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