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0-05-22 05:22:15


  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获得赔偿精神损害。在确定其范围时应从维护人身权利和人格权这两个方面出发,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通常我们对精神损害赔偿中的赔偿范围都以《民法通则》中第120条中所规定的人格权为依据,在《解释》中对人格权的保护作了较大的完善,从人格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上进行了全面的保护。《解释》中第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象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表现为人格的社会属性,而物质性人格权是它们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它一旦受到损害往往是难以补救的。在《解释》中对人格权作了扩张,其将身体权作为一独立的人格权利,从以往的民法中的生命健康权中单独提取出来,使得一些在健康权中难以确定的侵害行为得以制裁,如强行纹身、偷剪发辫、强制抽血等等。这些均侵害他人身体权。

  (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这一点是基于《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权益包括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若需确定其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这要从侵害方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并对他人进行里侵害,造成他人的精神或肉体上的痛苦等方面给予考虑。通常我们可以从侵害人的行为是否有违反公序良俗这方面给予衡量,如挖别人的祖坟、在他人婚宴进行中播放哀乐、在公共浴室私设微型录像机进行偷拍等等有违公共道德的行为皆可认作其侵害他人权益、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

  (三)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我们的民事法律体系中,身份权利包含有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这一种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通常表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如夫妻关系、母子关系、父子关系等等。而对这一种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造成严重伤害,同样是一种精神伤害,其监护人有权对这种非法侵害提起诉讼,并请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从单纯的人格权利向特定人格和精神利益的特定身份权利的延伸。

  (四)对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

  《民法通则》中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其主体资格就随之消亡,所以他的人格权也就无载体了,但由于此人有其近亲属存于世上,对死者的人格要素对于在世的近亲属仍有一定的影响。这体现在其近亲属对死者的崇敬、怀念及敬仰等一系列的精神寄托,而对死者的声誉、名声等人格的诋毁,都对其在生的近亲属造成一定的痛苦,对这类特定的人造成侵害。对死者的人格侵害实际上是对其仍生活着的近亲属的一种人格尊严及精神利益的侵害。这类案件判侵权方败诉,实质上也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的表现,这是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