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08-04 00:35:15
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多见于荣誉权、名誉权的案件中,亦见于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害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案件中,而对公民人身造成伤害的侵权案件中,有的判精神损害赔偿,有的未判,各行其是。那么,什么情况下应判精神损害赔偿呢?
1、精神打击,指由于侵权行为而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错乱,神经衷弱,痛心疾首等精神损害。
2、疼痛与折磨,即人身伤亡造成受害人肉体上的不适、痛苦和情绪上的创伤。
3、丧失对生活的享受,即受害人因遭受侵害而不能享受正常生活所引起的损失。
4、丧亲之痛,指受害人死亡而使其亲属失原来的情爱、照顾、陪伴、安慰和睄保护等所产生的精神痛苦。
5、寿命缩短损失,指受害人因身体伤残寿命缩短,丧失对未来生命、生活追求所引起的损失。
应该这样认为,只要侵权行为给受害人或相关人带来了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的痛苦,都应在精神损害赔偿之列。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综合各方的争论观点,笔者认为,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我国应当确立以下原则:
1、实际损失原则,精神损失应当是实际存在的精神压力的痛苦,赔偿额应与实际损失相当。
2、酌定原则,即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在第一原则的基础上酌定赔偿数额。
3、惩罚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即既要惩罚违法行为,又要足以抚慰、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痛苦。
4、社会合理情的原则,既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时间内,广大群众认为赔偿该数
额比较合理。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到底赔多少比较合适呢?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我国不可能一步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赔偿水平,可以根据精神损害程度划分四个档次,即轻微精神损害、一般精神损害、较重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最低控制在1000元,最高控制在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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