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方支付的全额死亡补偿费已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4 09:00:15
徐进
答:侵犯他人生命权的,应当给予受害人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加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所造成的全部的实际的损失,而这种实际损失除了物质方面的以外,还有精神方面的,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近年来,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已日益增多,为在审判实践中统一认识,,其中就有关于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在遭受侵害后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意见。该意见具体谈到了在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情况下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并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以一般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为宜上海人均GDP的二倍”。今年2月,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就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肇事者因交通事故而致人死亡的,也是一种侵犯他人生命权的侵权行为。既然是侵权行为,理应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法规中,这种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叫做“死亡补偿费”,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第37条第8项所规定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并补偿十年的死亡补偿费”。“解释”的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死亡补偿费”虽与“解释”中的“死亡赔偿金”的名称不同,但具有同一性质,均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如果对方已经答应向你全额支付死亡补偿费,。
求实律师事务所孙正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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