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9-08-20 00:32:15


精神损害赔偿,又称为非财产损害赔偿,是指以金钱形式对非财产损害进行的补救。《民法通则》制定以前,我国长期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民法通则》则在我国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一般认为,这里的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此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中对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进行了规定,这两种赔偿的性质被学者和司法实践确认为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公布实施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从而确立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领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