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7 11:41:15


侵害身份权精神损害赔偿

  所谓身份仅是权利人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它存在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之上,只有权利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因为婚姻家庭关系而取得某种身份时才能享有。如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民法理论界对于身份权的性质及内容有着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身份权不是对特定人的支配权,而是基于某种身份关系的相互之间权利。物亲属权是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由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所形成的身份权,表明人们之间互为亲属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享有、支配,此外的任何人均不得侵犯、干涉。另外亲权、配偶权等身份权也属于此类,这些权利在受到侵害时都可能产生精神损害。另一种观点认为,身份权并非指身份关系上的一切权利,它是对特定人的支配权,其实质在于对人的支配,凡不以对人的支配为内容的民事权利,虽然是身份关系上的权利,但仍非身份权。如法定继承权等,就不属于身份权。身份权不符合人类社会文明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身份权也受到了制约,、经济方面的因素更加速了这一进程,最终导致家长权和夫权的消亡以及亲权在性质上的改变。身份权已不被现代法律承认和保护,在我国《民法通则》人身权制度中并没有规定身份权,而只是规定了人格权。身份权既然不为法律所保护,也就谈不上精神损害赔偿了。

  笔者认为,且不论身份权的性质如何,在现实生活中与身份密切相关的各种权利和利益是实际存在的,亲权、配偶权、亲属机等均属于身份权的内容。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管理和保护的权利。配偶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间的一种身份权。亲属权是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这些权利在受到侵害时会产生精神痛苦,受害人对所受到的精神痛苦应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被监护人因非法侵害行为脱离监护致使亲属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作出保护监护人受损害精神利益的规定。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虽然很小,但已反映出立法界对身份权遭受非法侵害时会造成精神损害观点的认同,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