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实行
发布时间:2021-05-10 10:40:15
(一)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出
1.请求权的性质
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在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之后,产生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据此,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由受害人提出,。因为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诉讼本身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诉讼,如果对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不清楚,有的法官可能会考虑由职权决定,对某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人责令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这种情况应予避免。
2.举证和抗辩
,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提供证据。在举证中,要特别证明侵权行为所侵害的物品是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物品。对此,受害人应当按照前述关于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具备的特别的构成要件的表述,提供证据证明。
当然,加害人对于受害人要求承担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举证,可以提出事实、证据和理由进行抗辩。最好的抗辩理由就是证明所侵害的物品不是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物品,能够证明这一点,就可以免除其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仅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二)赔偿数额的计算
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确定,应当遵循一般的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进行,同时应贯彻三条原则,这就是:第一,能够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起到抚慰作用;第二,能够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起到制裁作用;第三,能够对社会起到一般的警示作用。符合这三项原则的赔偿数额,就是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
(三)其他责任形式
在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还应当注意其他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应用。除了对财产损害应当给予财产的补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考虑适用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非财产性质的责任方式。如果侵权行为轻微,或者对精神利益的损害不大,在赔偿了财产损失之后,可以考虑单独适用上述非财产形式的民事责任方式,达到救济损害、平复受害人精神创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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