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人身损害案件需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2019-08-03 19:17:15


  交通肇事案件、医疗纠纷案件……每每遇到这些,受害者总是不知道怎么办,当许多人一听到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就会不理解,担心周期长、获赔少。为什么要做司法鉴定呢?昨日,记者带着疑惑走近了长春几位司法鉴定人

  困惑>>

  不能达成共识 起纠纷

  最近,经常有读者咨询交通肇事后与对方就赔偿的问题产生分歧的事情。按照受害者的想法,受伤后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需要得到一定的赔偿。于是,受害者制作出了一系列的赔偿标准,可是拿到对方手中,却不能被对方认可,多数都是因为赔偿的数额,双方不能达成共识。

  昨日,司法鉴定人李涌涛向记者介绍了司法鉴定应该归为几大类、什么样的案件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他还介绍,司法鉴定人其实就是人们常说的法医,但不是那种做法医病理的,而是做法医临床,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需要通过做病理来确定,后者是根据病历和诊断,根据相关规定来判定最终的伤害程度。

  李涌涛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样,他还解读了司法鉴定的分类,有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另外还有如工程造价、司法会计、土地估价等鉴定。

  分析>>

  涉及需要鉴定的四大类型

  一旦需要鉴定的人来了之后,司法鉴定人需要看看伤者的情况,然后对照人体的模型,向伤者介绍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人曲长明说,目前人身损害案件涉及的司法鉴定范畴主要是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其中包括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评定、后续治疗费用评估、误工损失日评估、护理期限评估、医疗纠纷鉴定、伤病因果关系鉴定等司法鉴定项目。

  为了让读者清晰明了,曲长明做了详细介绍,涉及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的人身损害案件主要有四个类型,其中最常见的一类为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此类案件中伤者伤情以肢体的骨折、颅脑损伤等外伤多见,多数涉及伤残等级评定,部分案件中伤者涉及后续治疗费用评估、误工损失日评估等。

  另外一类为医疗过失行为致人身损害,也是人们常说的医疗纠纷,此类案件人们较为关注,争议较大。医疗过失行为致人身损害的案件,患者一般为自身患有疾病或受到外伤,到医院就诊后,因医疗过失行为的参与,使损害后果扩大或延长诊疗时间或直接造成损害后果。

  其中第三类为故意伤害致人身损害,也是刑事案件,此类案件亦较为常见,受害人以钝器、锐器伤多见,涉及损伤程度鉴定。另外还有场地或雇主责任人身损害,此类案件常发生在公共场所、施工工地等,多数伤者为坠落或摔倒致肢体、胸腰椎骨折,亦有部分伤者系手部被机器绞伤或切割伤,需要进行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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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伤残鉴定更合理

  作为一些读者的困惑,司法鉴定人李涌涛解释,按照法律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如果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就需要有个途径去解决,而这个途径必须是得到大家信服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诉讼证据或理赔依据,经质证后,损害人根据相关标准赔偿受损害人,就拿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为例,如果伤者系60周岁以下城镇户口,经评定为十级伤残,按今年我省赔偿标准,伤者将得到30822.94元的伤残赔偿金。

  而通过这种权利的主张,就可以让自己拿到应有的赔偿。作为一名从业7年的司法鉴定人,李涌涛有许多感慨,在别人看来这是一个动动脑子的工作,其实艰辛很多,压力也很大,因为司法鉴定人是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上进行鉴定,就需要更多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