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护理费的赔偿与计算
发布时间:2020-12-09 00:42:15
审判实践中,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依据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损失,否则只根据实际情况支持按30元每天至50元每天计算每个护工的护理费用进行赔偿。事实上,该标准远远低于实际护工护理费用标准。因此,护理费用怎样计算赔偿,是道路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争议焦点之一。
重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之护理费如何计算呢?重庆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廖正远根据自己代理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特别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的经验,总结归纳出作为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对受害人即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用不予支持的抗辩观点,以期能对主张护理费用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所帮助。
一、重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之护理费用如何赔偿计算的法律依据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重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护理费的抗辩和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
根据前述法律依据,被告或保险公司常以下列理由对交通事故受害提出的护理费用赔偿主张提出异议和抗辩:
1、护理的必要性、护理期限、护理人数都应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住院期间不能认定为当然的护理期限。医院出具的证明明显与事实、病情不符的,申请鉴定机构鉴定。对于事实上的护理人员,需作前期的了解与证据收集。
2、确定护理级别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情况”一般参照1996年10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第3.1.4条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程度分3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三、重庆交通事故律师廖正远的建议
作为赔偿权利人,既应注意到前述赔偿义务人通常对主张护理费用的抗辩理由,积极收集并完美相关证据外,鉴于护理费之必须及金额较小,最好在治疗过程中,要求赔偿义务人予以足额定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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