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交通费的计算
发布时间:2020-09-09 11:38:15
交通费是指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亲属因需到医院诊治、住院治疗以及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事宜而发生乘车乘船等交通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在交通事故的后果中,交通费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应当受到赔偿,结合实践,请求交通费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交通费是受害人送医院就诊,检查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中实际的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必要的车船费、急救费等。强调受害人就医支出的费用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具体费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受害人到医院治疗期间从交通发生地到医院之间的救护车等交通费。如果没有住院治疗,治疗期间从住处到医院之间的来往的交通费用,以及治疗期间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
②受害人需要伤残鉴定时,从住处到伤残鉴定机构之间的交通费用,包括鉴定过程中必要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
③受害人及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期间,从住处到交通部门之间往来的交通费用。
(2)交通费赔偿标准,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车旅费的最低标准计算,乘坐的交通工具以公共交通车辆、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以下的普通交通工具为主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的,应当允许,但是应由受害人乘坐的合理性。但如果受害人确实伤情严重无法乘坐普通交通工具,经致害方同意或者致害方不同意当交通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等。
(3) 赔偿义务人赔偿交通费应当以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据为支付凭证,但正式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正式票据是指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包括正式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出租车发票以及过路费收据等。
(4)交通费支出的范围包括受伤后送到医院时的交通费用、在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治疗时支出的交通费、参加救护的人员的交通费以及护理人员的交通费。但是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5)医生出诊的交通费。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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