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数人保证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9 12:20:15
对数人保证的规定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本条是对数人保证的规定。
数人保证是指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即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同时为一个债务提供保证。根据本条规定,数人保证又可分为按份保证和共同保证两种。按份保证是指保证人之间约定保证份额,同时约定相互间不存在连带关系的保证。共同保证是指数人保证中,保证人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可以约定相互之间负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也视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有履行能力的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无论是按份保证,还是共同保证,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无论其承担的是部分保证责任,还是全部保证责任,都有权向债权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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