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期间与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0-08-14 17:33:15
——交通银行诉某渔业公司、某机械厂欠款纠纷案 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已使此一争论尘埃落定,即诉讼时效不得中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与上述一般保证一样,保证责任的使命亦宣告终结,此时对于债权人的保证债权同样也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予以保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保证债权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保护,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债权人保证债权的规制是通过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两个制度来进行的,即保证债权首先要受保证期间这一不变期间的制约,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担保法》第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保证债权归于消灭,保证人免于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依规定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免除承担保证责任,然而保证期间的使命宣告终结,债权人的保证债权从此要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来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无约定,因此,根据这一规定,保证期间应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即自1991年1月20日到1991年7月20日。债权人于1991年12月、1993年9月、1995年4月三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能导致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中断。这主要是因为,首先,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不中断;其次,债权人虽然是在保证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但未向保证人主张,因此,保证诉讼时效也不中断。至债权人起诉时(1996年7月8日),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均已完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不过,由于主债务诉讼时效未完成,因此,债权人仍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胜诉权。
[1] 本文部分内容参考黄建中博士后著:《合同法总则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3] 宋健:《保证期间若干法律问题探析》,载《江苏社会科学》1996年第三期。[5] 曹士兵:《担保法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页。[7]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7页。[9] 孔祥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11] 曹士兵著:《中国担保法的诸问题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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