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共同保证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9 01:22:15


  共同保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提供的保证,共同保证源于古罗马法共同保证人的分担利益。在审理涉及共同保证纠纷中法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按份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每个保证人仅对自己的份额负责。连带保证人就整个保证债务对债权人负责,债权人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该保证人都有清偿全部保证债务的义务。保证合同中各保证人是否约定保证份额是区分二者的关键。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同保证人以其与债务人或共同保证人间内部约定的保证份额,请求按照各自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应获得支持。

  (2)共同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保证的外部关系,是相对于债务人而言的,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连带关系;共同保证人的俩带保证责任是保证人的内部关系,是各保证人在称贷保证责任上的连带关系,即每个保证人都有清偿全部保证债务的义务。在外部关系中,还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之分,也就是共同保证人对主债务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一般保证,也可以是连带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3)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共同保证是保证的一种,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但保证人是否能实际享有追偿权,与单个保证人相同,法官应着重查明以下三方面情况:保证人是否以财产的给付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了履行或赔偿损失的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清偿行为是否使主债务消灭,也就是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与主债务的消灭应有因果关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存在过失。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不管是使主债务全部还是部分消灭,都可向债务人相应地行使追偿权。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对连带共同保证,债权人可选择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因此,还涉及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即保证人在向债务人追偿不能部分,可就超过其应承担份额部分向其他共同保证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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