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堆放物倒坍致人损害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31 18:05:15


  核心内容: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是指由于堆放物倒塌,致使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堆放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推定堆放人存在过错,由堆放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法律特征:

  1.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是一种物件致害责任;

  2.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

  3.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产生的原因是堆放物的倒塌;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义务主体是推定有过错的堆放人。

  二、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三、构成要件:

  1.须有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行为:是指堆放物全部或者部分倾倒、坍塌;

  2.须有受害人受有损害的事实:是指堆放物倒塌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3.损害事实须与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堆放人有过错(采取推定方式)。

  四、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免责条件:

  1.堆放人无过错;

  2.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

  3.其他如不可抗力等一般免责条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人:

  A.《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规定为“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B.《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为“堆放人”(以此为准)。

  ②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

  A.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推定物品堆放人有过错;

  B.如果物品堆放人证明其没有过错(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155.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