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20 09: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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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规范一般认为,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不属于民事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乡镇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责任制,这些是企业内部的管理措施,是一种生产管理手段,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的主体发包方与承包人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两者的主体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应属于《劳动法》等法律调整。④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以及请示批复的精神,对于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纠纷案件一般不作为民事纠纷案件受理。

  虽然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的双方主体具有不平等性,但是并不是说双方发生的所有纠纷,。一般认为,当发包方与承包人就承包经营期间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则双方的关系即成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问的债权债务关系,起诉讼。如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就承包人应当获得的报酬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了协议,签订协议后发包人未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此种情况下,一般是由原承包人为原告,而以发包人为被告

  (二)承包经营企业对外债务的承担规则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对外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承包经营对外债务和承包期满或因故终止合同而未了之债务,由承包经营企业承担责任。如企业资不抵债无力偿还的,按照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