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合同代理行为效力
发布时间:2021-04-03 10:04:15
法人为拟制之“人”,和自然人一样享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能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为表意行为,以行为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为前提。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内在的、旨在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表达于外部,本身包含了“内在意思”和“外部表达”两重要素。法人既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一,在为民事行为时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意思表示;但法人毕竟不是“人”,它没有大脑,不能权衡利益进而作出取舍;也没有表达器官,即使有内在意思也无法表达于外部。因此,法律在创设法人制度之时,规定了法人的机关,以解决法人的意思表示问题。
法人的机关,有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其中意思机关又称权力机关或决策机关,是法人意思的形成机关,负责决定法人的一切重大问题;代表机关是法人意思的表示机关,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不同类型的法人,其意思机关的表现形式不同,如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大会,不设股东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为董事会,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是厂长(经理);但是,代表机关都是相同的,即法定代表人。实践中,由于法人的意思机关和表达机关分设、法定代表人兼具自然人和法人表达机关双重身份、作为法人意思机关象征的法人公章往往由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掌管等等原因,法人的意思和意思表示时常发生混乱。例如,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后,董事会认为该决定没有经过董事会同意,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主张无效;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但只有个人签名未加盖公司印章、且借款未归于公司账户,公司认为是其个人行为,不承担责任;法人内部负责保管公章的工作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使用法人公章、以法人名义为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法人以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属于无权代理为由,要求不承担责任,等等。对上述问题,法律上缺乏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法理加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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