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制度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31 06:47:15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表见代理制度作出了规定,旨在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并维护交易安全。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其构成要件包括:无权代理.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且不知情不是因为疏忽大意和懈怠的过失所导致;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又区别于一般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非经本人追认不发生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则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代理行为有效,无须本人的追认,善意相对人可以向本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表见代理,应围绕表见代理的三要件即认定代理人的行为有无代理权、相对人有无主观过失、合同的内容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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