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保管
发布时间:2021-03-06 09:38:15
游客随身携带物品保管义务实证分析
游客随身携带物品保管义务实证分析 1999年2月18日,三原告随被告组织的旅行团到达香港,进驻丽豪酒店。早8时许,正要去另一个酒店。原告称,刚一上车,在被告提供的旅行车上,背包被混于旅行车上的小偷顺走。原告三人遂与被告领队一起到香港警署报案,报称丢失三原告的护照三本、身份证三个、香港至泰国机票三张、泰国返香港机票三张、广州返青岛机票三张、现金人民币19000元、港币200元,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券十张、户口簿一本、爱立信手机一部、佳能相机一架、赵某某驾驶证一个、价值人民币200元背包一个。因该案比较典型且属罕见,媒体及学界等给予了很强的关注,议评颇多。
(一)能否根据报案材料确定丢失物品数量和价值。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向香港警署报案称所丢失的携带物品亦符合一般旅客携带物品的习惯,可以认定口供报告所载明的遗失物品即是被窃的实际物品。
另一种意见认为,完全根据原告陈述而认定原告包内物品情况,有悖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使用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应有举证义务。在破案前,是否存在被盗事实及被盗物品的实际数量及价值均无法确定。如果仅根据目前有限的材料就判决赔偿,就会使判决缺乏事实基础,也随时都有被推翻的可能。
(二)旅行社对游客随身携带物品是否有保管义务。
一种意见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在本案中,旅行社没有认真履行其保证旅游者财物安全需要的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旅行社对游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没有保管义务,游客自身对其携带物品具有保管义务。因此,旅行社对旅游者随身携带物品丢失不承担责任。
「案例评析」
(一)背包内有什么物品?———“符合习惯”与证据认定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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