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概述
发布时间:2019-08-07 19:06:15
质押,股票,转让,价款,提存,债权
股权质押,是指在股份、股票上设定的质押。股份和股票是持股人投资的证明,不仅享有共益权,还有以财产权为主的自益权,反映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在股份经济、股市交易十分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股权质押也是权利质押的重要形式之一。
与债权质押相比,股权质押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它的成立具有公示性。按照《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可见,依法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二是由于股票具有一定的投机性,容易发生涨落的情况,在股票下跌时,会使其担保的债权的实现受到影响。虽然股票出质后,不能转让,但如果出质与质权人协商一致,都同意转让出质股票,是可以的。同时,《担保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合法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先向质权人提前偿付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因为出质股票的转让都是在债务清偿期届至前作出的,质权人不能当然用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偿付自己的债权,或者将该价款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人的质权继续存于被提存的价款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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