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之间变更房屋登记权利人
发布时间:2019-08-17 21:00:15
配偶陈天煜:配偶之间变更房屋登记权利人
业务指南
因下列情形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和其配偶:
1、房屋所有权人为配偶一方,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
2、房屋所有权人为配偶双方,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
3、房屋所有权人为配偶一方,变更为另一方所有的。
因配偶之间变更房屋登记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天津市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婚姻关系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配偶之间变更房屋权利人的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承诺期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应用场景
1、房屋所有权人为配偶一方,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
2、房屋所有权人为配偶双方,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
3、房屋所有权人为配偶一方,变更为另一方所有的。
所需材料
1、天津市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婚姻关系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配偶之间变更房屋权利人的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80房屋元交纳;非住房,不收费。
2、印花税: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
3、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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