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出口服装 货物丢失受托人应予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7 23:04:15


,交付服装和代理费共计30000元。后货物丢失,原告于2003年12月得知情况后多次向被告协商此事,被告于2004年12月29日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并承诺自2005年3月起每月还款1000元,张彦分别于2005年3、4、5、7、9月还款,共计5000元,,。
  
张彦辩称,,但被俄罗斯海关扣押了,同时,张彦承认欠款的事实,但表示没有能力偿还。
  
:。,张彦应当完成相应的委托事项,张彦未按约定将货物出口到俄罗斯,而将货物丢失,应当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张彦就赔偿事项已经达成协议并履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被告张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