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复委托
发布时间:2019-08-16 10:27:15
重复委托,是指将同一委托事务先后以两个委托合同委托给两个受托人。据上所述,委托人要把委托事务再委托他人处理,需要征得原受托人的同意。若原受托人未同意的,重复委托应认定为无效。 在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由委托人所委托的、经受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给受托人带来损失的,如报酬减少,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委托人此时所负责任亦属于委托人对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自己的事由而致受托人受损时所应负的责任,受托人也是基于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损而可向委托人行使的赔偿请求权,要求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重复委托必须是将同一事务的处理委托给不同的人,若只是将同一类性质的事务委托给不同的人则不构成重复委托。例如,甲委托乙作市场调查,又委托丙作同类的市场调查,乙、丙所作的市场调查虽然性质相同,但其实质却是各个分离的独立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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