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9 05:06:15


委托合同委托人要求提前解除委托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
近期,,对于明确订有履行期限的委托合同,委托人要求在履行期满前解除委托,受托人则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此应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我庭经研究,就该问题解答如下:
一、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鉴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互相信赖的基础上,而信任关系具有—定的主观性。因此,在信赖关系丧失的情况下,委托合同的继续履行也就丧失了基础和条件。故合同法赋予委托人或受托人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
二、委托合同虽然明确约定有履行期限,但由于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故该履行期限本身不具有强制力。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相对方不得以委托期限尚未届满为由要求继续覆行合同,但可以就解约方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
三、委托合同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相对方不予接受,,要求判令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坚持不予变更诉请的,,并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