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物到底是谁是采购人
发布时间:2019-08-06 15:47:15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本来融资租赁物是由谁采购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物权的设立和归属。由于中国的经济政策尚未完全市场化,物权法》出台后,融资租赁的许多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租赁公司开始担心对租赁物的实际操控能力,关心买卖不破租赁的基本原则 被虚化,所以才提出这个问题。为此我们按照常规,从法律、会计准则、、税收四个部分进行分析。
法律角度怎么看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租赁物件的采购人一定是租赁公司,但必须是由承租人选择的。
会计准则怎么认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以及第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表明,虽然租赁物不算是承租人采购的,但是按照承租人采购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计提折旧。
,就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的政策待遇不能转移到承租人身上。
税务部门如何征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是流转税,不征收出租人必须要征收承租人的。从这点看,税务部门是把承租人当采购主体征税的。
按照《关税征管司关于对江汉石油管理局以融资租赁方式进口设备免税的批复》融资租赁在采购租赁物时因承租人“融资租赁方式先取得使用权,并最终取得产权的自用设备”因此允许租赁公司在采购环节也可以享受承租人的减免税待遇。这是对租赁公司尴尬地位无奈处理的
评论
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与贸易结合的边缘产业,归类服务贸易,是新经济体。因租赁物的所有权裂解为“法律所有权”(处分物权,或俗称“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用益物权,或俗称“使用权”),虽然名义上租赁公司是直接的采购者,拥有租赁物的“法律所有权”,承租人拥有“经济使用权”,但在采购环节,融资租赁租赁公司功能相当于代理采购部门,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负都是按照自己采购的条件处理的。
法律上明确是租赁公司采购租赁物,保障租赁物的处分物权采购,同时强调承租人的选择权体现了经济所有权的采购特征。如果单纯地说是出租人采购或者是承租人采购都是片面的。
人们研究这个问题不是为了争谁是真正的采购人,因为谁采购不重要,重要的是谁拥有什么样的权力。在新经济体系中,采购方、付款方、使用方、管理方有可能不是同一个企业或同一家机构。物权法将物权分为四大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就是要为了适应新经济的需要。
租赁公司争名义采购权就是为了保障处分物权的绝对设立,绝对控制和绝对管理(主动度让除外)。目前人们对租赁物的物权归属认识不足,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需要登记,而登记制度尚未建立。本指望在尚未出台的《融资租赁法》中解决,。因此存在租赁物被承租人私自处分给善于第三人的风险。在加上增值税发票到底开给谁的争论,才引发融资租赁谁是采购人的问题。
一些管理部门简单地把租赁公司当做四大权能的拥有者管理,因此出现融资租赁采购环节增值税政策总也理不顺的状况。出现进口减免税政策本该承租人申请,承租人享受,却让与该政策无关的租赁公司业要办理相应的减免税待遇的原因。
如果将采购分为处分权采购和用益权采购,税务征收只针对用益权采购,这个关系大概就理顺了。这不仅对融资租赁有利,对其他的经济模式都有益处。新经济环境中,物的权能被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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