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对于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0 21:17:15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承运人应当对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毁损”是指搬运的货物因损坏而价值减少;“灭失”是指承运人无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既包括货物物质上的灭失,也包括占有的更新丧失及法律上不能回复占有的各种情形。
运输行为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原因也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保护,以体现公平的原则。法律对承运人的保护就体现在免责事由上。,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3.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海商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了承运人在十二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也规定,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3.货物的合理损耗;4.托运方或者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点击咨询合同法律师
最新资讯
-
06-14 1
-
08-30 0
-
04-03 0
-
08-25 2
-
08-06 0
-
08-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