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5 11:31:15
公路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有哪些?公路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包括承运方和托运人,承运方主要的违约责任体现在承运方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而托运人主要的违约责任体现在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货物,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等,下面由编辑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承运方的主要违约责任
1、承运方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2、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方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第一,不可抗力;
第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性质变化;
第三,包装不符合规定(无法从外部发现);
第四,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缺、变质;
第五,托运方的过错;
第六,有押运人且不属于承运方责任的;
第七,其他经查证非承运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3、货物错运到达地或收货人,由承运方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按规定处理。
4、货物赔偿价格,按实际损失价格赔偿。如货物部分损失,应按损坏货物所减低的金额或按修理费用赔偿。赔偿费用应专账支付,不得在运费内扣抵。
二、托运人的违约主要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货物,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2、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事故,致使车辆、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到第三者物质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负赔偿责任:
(1)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
(2)错报笨重货物重量;
货物包装不良或未按规定制作标志。
3、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货物短损、变质,收货人拒收,或货物运抵到达地找不到收货人,以及由托运方负责装卸的货物,超过合同规定装卸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托运方负责赔偿。
4、由于托运方责任给承运部门造成损失,或因捏报而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时,除由托运方负责赔偿外,必要时应交有关部门处理。
5、托运方对承运方的赔偿要求,凡起运前发现而要求赔偿的,由起运车站负责处理,其他由到达站负责处理。但行车肇事所引起的货运事故,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就近车站,会同当地监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作出现场记录,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6、要求赔偿有效期限,从货物开票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从提出赔偿要求之起,责任人承担应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
收货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
1、收货人逾期领取货物要承担货物的仓储保管费;
2、货人应当补交托运人未交或者少交的运费,迟交的要承担滞纳金;
3、因收货人的取货行为而造成公路承运人其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违约金和赔偿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赔偿金。但违约金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并在明确责任的次日起10日内偿付。逾期支付按日支付滞纳金。货物灭失、短少的,应按此部分货物价值赔偿;货物变质、污染、损坏按照受损货物所减低价值或者修理费赔偿。赔偿价格应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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