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在紧急情况下对仓储物的处置权
发布时间:2019-08-19 12:15:15
保管人在紧急情况下对仓储物的处置权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若保管人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处置要求过高,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拒绝承受这种要求而只在必要的限度内处置。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处置已主动地逾越必要的范畴,由此而给保管人造成不便或带来损害的,保管人有权要求赔偿。
(2)若保管人怠于催告,则应对其他仓储物的损失和自己遭受的损失自负其责。存货人怠于处置,由此给其他仓储物或者保管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即使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及时作出了处置,但仓储物的变质或损坏仍然已给其他仓储物造成损害或已给保管人带来损失的。只要保管人对仓储物的变质或其他损坏无过错,则仍可要求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赔偿损失。
另外,无论是危险货物还是变质货物,都是在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保管人已来不及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进行处置的情况下,或者存货人对保管人的通知置之不理的情况下,保管人才可以对该仓储物进行紧急处置。并且在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存货人承担。因此保管人的紧急处置权不是随意行使的,而是为了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的保管秩序,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相关依据】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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