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9-08-07 18:29:15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余相忠,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改华,女。
委托代理人王尊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新伟,男。
委托代理人周会平,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安辉,男。
委托代理人王尊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相忠、王改华因与被上诉人李新伟、原审被告王安辉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09)新溧民初字第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09)新溧民初字第0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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