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诉讼的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5 15:13:15
行政合同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就应当合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用行政法的原理和基本原则对行政合同进行司法审查和裁判,但行政合同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区别于一般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案件,故不能完全合用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进行审查和裁判。
(一)行政合同诉讼案件举证责任的承担。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是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因此,行政机关对证明行政合同行为、解除或变更合同行为方面具有举证责任。
因行政合同违约而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责任及其赔偿或补偿方面,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
在行政合同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原则为:行政机关在证实其行政合同行为正当性方面负主要举证责任;在行政合同违约责任及其赔偿或补偿方面,原告负主要举证责任。这方面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行政合同作为行政机关治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手段,除具有行政方面的特性外,其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仍有很多相应之处。如行政合同的变更、解除前提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商定,也可以根据法律划定;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商定,也可以根据法律划定;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充分协商;对违约的救济可以采取继承履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手段;合同履行过程中,运用民法的诸多划定……
因此,因合同违约而提起的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承担,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即原告应当对违约事实、违约责任及其赔偿或补偿方面承担举证责任,这也符合《若干解释》第二十七条关于原告的举证责任的划定。
(二)行政合同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调解在民事、商事和刑事自诉案件中作为一种工作方式和结案方式,其长处良多,如方法灵活、程序简朴、自动履行率高等,且行政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这种合意成了对行政合同纠纷进行调解的法律基础。那么,行政合同诉讼能否合用调解呢?笔者以为,行政合同诉讼也可以合用调解,其理由:《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划定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可以合用调解,,、自愿的条件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也就是说与行政诉讼关系非常紧密亲密的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仍是可以合用调解的。
因此,可以将调解轨制引入行政合同诉讼中,以促进纠纷的解决,进步办案效率。《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划定:,不合用调解。
(三)行政合同诉讼的判决方式。
,应当先审查行政正当性以及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中行使职权的正当性。对案件的审理要应用行政法的原理及有关行政合同的特殊原则和划定,对尚无法律划定的部门,也可以依照合同商定或参照民事法律的有关划定,除调解结案外,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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