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30 21:41:15


  广告位合同纠纷

  2007年1月26日原告闽西交易城业主委员会、闽西交易城物业公司与被告何龙签订《广告位设置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并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何龙在主干街道的各大路口设置了立柱广告架,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将广告版面的下部分给原告免费使用,并为原告免费制作广告画面,每个广告版面都有“车辆进入交易区,请减速慢行,闽西交易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宣)”“交易区内禁止占道停放车辆,闽西交易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宣)”的字样。2008年1月25日原告闽西交易城业主委员会、闽西交易城物业公司以显失公平为由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广告位设置租赁合同》。

  2008年2月20日陈丰传律师接受被告何龙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积极应诉,陈丰传律师认为2007年1月26日原告闽西交易城业主委员会、闽西交易城物业公司与被告何龙签订的《广告位设置租赁合同》是在三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情况下签订的等价有偿的合同,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显失公平的主、客观要件,本案合同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全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意见,驳回原告闽西交易城业主委员会、闽西交易城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闽西交易城业主委员会、闽西交易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何龙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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