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24 14:50:15
[导读]
清算,是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在"致客户书"中,所指投资者,都是南方证券的债权人,他们大多是在2002年、2003年间委托南方证券投资国债的,而且都是被南方证券诱骗,以机构名义与南方证券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债权人坦陈,南方证券承诺年收益率高达7%、8%是吸引他们委托国债投资的主要原因,而承诺投资国债则让自己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深信不疑。
然而,就是这样一纸机构委托理财协议,让投资者的投资不仅颗粒无收,甚至血本无归,成为券商违规业务操作、融资的最终埋单者。
《有关部门就收购个人(geren)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作出解释》规定,"为了避免钻空子,对于个人(geren)债权要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即债权人名义与实际均体现为个人。其中特别规定个人以机构名义的债权,虽然机构债权人称其债权是个人资金的集合,但对其真实性无法准确判断,如按个人债权处理,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不予收购。
机构以个人名义的债权,经甄别确实为机构债权的,尽管名义上是个人,但实际不是个人债权,属于违规行为,按机构债权处理,不予收购。多人以单个人名义,个人集合的债权,很难确认单个人背后多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
2004年10月17日,,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即于次日公布"致客户书",称南方证券个人债权将依据有关部门解释的收购政策进行处置,具体办法是:
1.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个人和机构)将依法得到全额保护;
2.个人柜台债仍按照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公告的有关内容解决;
3.其他个人债权将按有关部门作出解释的统一政策办理。
在这种情况下,东北、天津等地的债权人十分着急,因为他们的债权处置还遥遥无期。如果按照机构债权处置,必须按照破产清偿程序进行,在南方证券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清偿只是一句空话而已。
机构名义的个人,这些债权人实际上大都是个人资金集合以单位名义,与南方证券各地分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国债协议。
委托投资国债资金来源于柜台债,南方证券应该按照个人柜台债的收购政策偿还这些个人的债权。南方证券债权人主张,他们手里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机构名义的债权确属个人债权,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道德风险,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及国家监管部门应当给予申辩和甄别,确认为个人债权的,应当按照个人债权全额收购政策处理。
,而目前南方证券还未进入这一阶段,因此它这样做是以破产要挟投资者放弃债权。人行、银监会、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在公告中缺乏具体的部门抬头。南方证券引用公告中的一些条款本来就是不合理的,如"个人以机构名义的债权,虽然机构债权人称其债权是个人资金的集合,但对其真实性无法准确判断,如按个人债权处理,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不予收购。"这样的说法是极不负责任且缺乏严重道德的,个人以机构名义的债权完全可以甄别,只是需要细致的工作。
公告并未对被处置金融机构的定义做出明确解释,因此,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可以依据该公告安排自己的收购政策,如果政策不合理,投资者可以寻求有关方面的法律救济。
投资者根本不知道南方证券是拿他的钱去为公司融资,国债托管、回购都是非常卑鄙无耻的手段,债权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以机构名义开户,完全属于被南方证券诱导坑骗,且事后南方证券的各地基层部门都出面做证,认可这样的事实,并揭发南方证券高层曾有专门指示,要求基层这样做,南方证券基层人员能够证明机构账户的资金来源确信无疑是个人的,而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人行、银监会、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就应该遵重事实依据,给予债权人特殊的全额补偿。根本就不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之邪说,债权人买50万,仅给44万,且多年的8%利息分文不付,这才是最卑鄙无耻、最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最持权公开抢劫的权奸匪行为。
对于债权收购政策,投资者曾提出无数次的严正质疑,但都无效。公告还规定,打折收购的债权,包括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股票、国债,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有价证券,不属于投资者参与的违规金融活动,发生金融机构挪用问题,责任完全在挪用方,在投资者一般难以判断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情况下,如何能去承担责任?因此,这样的情况理应获得全额收购。
南方证券破产债权收购清算早己过了六个年头,债权人的余额、利息何时才能清算到个头?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人行、银监会、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该到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答复的时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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