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债权转股权
发布时间:2019-08-16 07:18:15
核心提示:本文为您选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关于处理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的法律法规。想知道详情,请阅读全文,这是由为您收集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第十八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
第十九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等有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
延伸阅读:
什么是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是指债权人在将其在企业所享有的债权依法转变为股权的过程中,因转变行为所引发的民事纠纷。
这种纠纷主要是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依法处理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与脱困的过程中,将银行贷给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贷款转变为企业股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纠纷主要集中在债权转股权协议是否有效、债权转为股权的份额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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