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运人无过错 谁对货物灭失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02 23:40:15
导读: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交付承运人后,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对所承运的货物毁损、灭失负赔偿责任为一般原则,此为各国立法通例。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保证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如果不能保证运送的货物的安全,除非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否则即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情简介
2007年4月2日,荣某所雇佣的司机驾驶货车,经温岭市一中介服务部联系,承运陈某的24.39吨废铜从温岭到抚州,随车同行的还有货主陈某所指派的押运人叶某和荣某弟弟。当车行驶到浙江省新昌县时,他们发现货车后面的篷布被割开,车上的铜少了一堆。2007年4月3日,该货车到达抚州后,经对货物过磅发现铜只有22.82吨,短少了1.57吨。该批货经核实其价格为每吨54950元,损失共计人民币86271.5元。对短少的货物货主陈某要求承运人荣某赔偿,但荣某认为货物丢失时托运人有押运人在场,承运人应部分或全部免责。为此,陈某起诉,要求荣某赔偿货物及其他损失91833元。
二、评析
本案属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交付承运人后,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对所承运的货物毁损、灭失负赔偿责任为一般原则,此为各国立法通例。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保证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如果不能保证运送的货物的安全,除非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否则即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理论,即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不论承运人有无过错,除了有法律规定的免责理由外,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以承运人有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当然,无过错责任并非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关键在于对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应作何理解。法律规定的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主要是指由于托运人、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如托运人对货物的包装存在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是无法发现的;托运人在货物中夹带易于引起货物变化的物质;托运人自己错填到货地点;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收货人卸货造成的损失等。这里强调的应该是托运人、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本案货物丢失时托运人虽有押运人在场,但本案货物的灭失并非是由于押运人自身的原因所致,因此承运人所认为的押运人对货物的丢失有重大过错,承运人应部分或全部免责的理由与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不符,对本案货物的损失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因此,:被告荣某赔偿原告陈某货物损失计人民币86271.5元。
作者: 刘长峰 李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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