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案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1-02-21 22:57:15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当事人委托,经法庭批准依法参加诉讼。
在两级审判代理中,我以共创和谐为目的,促使和解,经过庭上庭下与双方当事人广泛接触,他们都给予了我充分的信任;帮助我了解了真实案情。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侵权举证责任 :初审时被上诉人提出的是‘损害赔偿’侵权之诉,但始终没有指出、证实我方存有侵权行为,行为与结果存有因果关系;只是将井损害结果归责于我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上诉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应以 *****水泥制品厂为被告 :在井管采购上我方是被上诉人的受托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井管不合格’我方不承担责任。*****水泥制品厂直接送货给被上诉人,质量检验报告也写得委托加工方是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直接向*****水泥制品厂验收井管并‘主张直接对其付款’(未按约定向我方预付材料费)。*****水泥制品厂与被上诉人构成合同关系,我方不是适格被告。
三、审理中未经双方当事人请求不能变更‘诉由 ’:初审中‘诉由’是‘损害赔偿’侵权之诉,应诉通知也如是。未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变更,;二审中被上诉人不能变更初审诉讼‘诉由。’我方强调与被上诉人委托合同关系是为了证明‘不是适格被告’这一程序事实;并非答非所问想要变更初审原告‘诉由’为‘违约之诉’,再说我方也无权变更。
四、本案不适用格式合同条款解释: 井管合同关系明确,在井管合同关系上不适于格式合同解释。
很多问题上诉状中已细致叙述,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驳回被上诉人原诉。
最后,谢谢为本案公正审理付出心血的审判长、审判员们!
上诉人:***、***、***
代理人:
200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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