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没保管好定作人材料造成损失的,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05 01:46:15


  由定作人提供工作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因为承揽人利用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完成工作,也就是说定作人按约提供材料后,该材料处在承揽人的占有之下,因此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持材料的质量状态,防止材料非正常损耗,从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所谓的妥善保管是指保管人尽自己的注意,根据物品的性质选择合理的场地、采用适当的保管方式,防止物品毁损和灭失。

  由于承揽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材料的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负费用补齐、更换与定作人提供材料同质同量的材料,因此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材料是不可替代的,由于承揽人的原因致使该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定作人材料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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