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伤亡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31 20:20:15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不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承运人不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同时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同意无票搭乘的旅客。
  在适用上述无过错原则的前提下,存在下列可能加重或者减轻承运人责任的情况:(1)承运人只在法律规定的赔偿额内承担责任。我国《海商法》、《民用航空法》、《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对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均进行了规定,对于乘客超过最高赔偿额的损失,承运人可以不予赔偿。同时,承运人可以与旅客约定高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额,但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的约定无效。(2)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能援引上述责任限制条款。(3)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可以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海商法》第114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的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承担的是过失责任。只有因承运人的过失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才负损害赔偿责任。